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61號上 訴 人 峻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佑昇即摩根商行間因96年度訴字第6161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99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