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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6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周祖民余明賢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61號

上訴人
峻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佑昇即摩根商行間因96年度訴字第6161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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