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11號

撤銷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11號

上訴人
社團法人國際獅子會台灣總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6211號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1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會議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