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11號
- 上訴人
- 社團法人國際獅子會台灣總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6211號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