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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3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32號

上訴人
尚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二三二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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