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32號
- 上訴人
- 尚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二三二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32號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二三二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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