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32號
- 上訴人
- 尚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6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應受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