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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1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鄭純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312號

原告
甲○○
被告
翰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辦理公司董事變更登記,將原告自被告翰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單中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新企集團」旗下之公司,原告經該集團負責人丙○○之請託,出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嗣原告於民國93年10月6日辭去被告公司董事職務,惟被告公司迄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致原告現仍名列被告公司董事之名單,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對於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自93年10月6日起不存在,並不爭執,另以因公司停業所以遲未辦理董事變更登記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被告出具之證明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辦理公司董事變更登記,將原告自被告公司董事名單中塗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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