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44號
- 原告
- 隆興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