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47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47號

原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