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47號原 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