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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樂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台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 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98年7月1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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