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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6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66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昊興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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