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土生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綜合授信約定書總則第13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被告土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土生公司)、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前身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商銀),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屬於台北國際商銀之權利義務由原告概括承受。

㈡被告土生公司於94年12月12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兩筆,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900,000 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12日起至97年12月12日止,利息按年息13% 計付,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逾期6 個月以內者,應另按上開利率之1成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計違約金。

㈢詎土生公司僅還款至95年9月12日,尚欠1,177,5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乙○○、丙○○既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為:

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丙○○則抗辯:伊確實為土生公司擔任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願與原告商討還款事宜等語。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款撥貸書、繳款明細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件為證,復為到庭被告丙○○所不爭,堪予信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