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19號
- 原告
- 弘偉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松山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臺北市中山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俊儒律師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寵物服務專區委託契約書」
,是否於原告公司設立登記前所簽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