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70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睿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