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54號原 告 陳振芳即保全財務管理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1,28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2,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17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