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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號

原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6,800 元外(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為1,110元,原告自行繳納1,175元,逾繳65元),另請求被告給予書面道歉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扣除原告逾繳之65元後,尚欠2,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葉志昭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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