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號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6,800 元外(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為1,110元,原告自行繳納1,175元,逾繳65元),另請求被告給予書面道歉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扣除原告逾繳之65元後,尚欠2,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