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傅中樂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號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6,800 元外(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為1,110元,原告自行繳納1,175元,逾繳65元),另請求被告給予書面道歉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扣除原告逾繳之65元後,尚欠2,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