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4號
- 原告
- 致遠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功律師
- 被告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由郭立力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後,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力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江上立、金玉瑩、沈維揚,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食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王金世英,嗣中國力霸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6月4日變更為甲○○,而嘉食化公司於96年5月18日召開第十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改選乙○○為董事長,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董事會議紀錄一紙可稽,因被告中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甲○○為被告中國力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命乙○○為嘉食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