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56號
- 上訴人
- 時尚名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中銘律師
趙佑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訴字第715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