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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56號

上訴人
時尚名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趙佑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訴字第715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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