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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黃雅芬

  • 原告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59號原   告 乙○○ 甲○○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許碩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追加乙○○、甲○○為原告,而原告二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 1,650,000元定之,而追加之原告有二人,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670元,原告各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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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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