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59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歐宇倫律師
許碩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追加乙○○、甲○○為原告,而原告二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 1,650,000元定之,而追加之原告有二人,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670元,原告各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