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2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欣工程行即李智強、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7260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5,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