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26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欣工程行即李智強、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7260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5,0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