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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298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傑詮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被告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偉詮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傑詮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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