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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林奕秀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姝蒓
被告
德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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