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49號
- 原告
- 中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歐洲富士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 4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96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