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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5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53號

原告
癸○○
原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第一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卯○○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辰○○
原告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原告
丑○○
原告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法定代理人
前列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告
辛○○
被告
庚○○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陵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請原告具狀就以下事項予以說明:

一、依據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原告丑○○及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迄至本案繫屬,似並未滿五年?

二、系爭土地之九十二年度、九十三年度、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之土地申報價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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