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53號上 訴 人 庚○○ 被 上訴人 壬○○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第一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戊○○ 丁○○ 丙○○ 寅○○ 乙○○ 甲○○ 卯○○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上訴人 子○○ 被 上訴人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前列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依職權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及台北縣永和市公所函文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