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53號
- 上訴人
- 庚○○
- 被上訴人
- 壬○○
- 被上訴人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第一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寅○○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卯○○
- 被上訴人
-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上訴人
- 子○○
- 被上訴人
-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十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依職權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及台北縣永和市公所函文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