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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14號

原告
欣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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