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14號
- 原告
- 欣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