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15號原 告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6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本於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第530 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800,000元,嗣後原告追加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訴訟標的,然為被告所不同意,而本院審酌原訴已可辯論終結,若准許原告為上開訴之追加,勢將妨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終結,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