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15號
- 原告
-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6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芬律師
- 被告
- 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曾月娟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本於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800,000元,嗣後原告追加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訴訟標的,然為被告所不同意,而本院審酌原訴已可辯論終結,若准許原告為上開訴之追加,勢將妨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終結,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