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11號
- 原告
- 利旺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