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68號上 訴 人 華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