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號
- 原告
- 奕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艾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艾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肆仟零玖拾壹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三十二點九六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