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37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羽順纖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被告羽順纖維有限公司(下稱羽順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8萬元...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羽順纖維有限公司(下稱羽順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目前尚欠餘額98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