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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6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61號

原告
經典建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郁智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擴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原告「經典建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經典建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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