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61號
- 原告
- 經典建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余忠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郁智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擴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原告「經典建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經典建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