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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8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宙○○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庚○○
相對人
即被告
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未○○
即清算人
酉○
即清算人
丙○○
即清算人
黃○○
即清算人
玄○○
相對人
即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戌○○
訴訟代理人
申○○
相對人
即被告
卯○○
即被告
己○○
即被告
寅○○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宇○○
即被告
百富達國際有限公司
即被告
之3
上1人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即清算人
亥○○
即清算人
天○○
即清算人
地○○
即清算人
丁○○
相對人
即被告
新金商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即被告
ral
即被告
午○○
即被告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壬○○
相對人
即被告
戊○○
號3樓

      子○○

      辰○○

      巳○○

      癸○○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 日對被告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人所為之民事判決及裁定、及98年7 月31日對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7 人所為之民事判決,均未經宣示而為判決,上開判決及裁定顯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生裁判之效力,聲請人自得聲請續行審判程序,而重為補充判決。又本件就被告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己○○、寅○○、丁○○、百富達國際有限公司、新金商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等7 人歷年來訴訟標的之脫漏、及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卯○○、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戊○○、子○○、辰○○、巳○○、癸○○、辛○○等人,亦分別有訴訟標的脫漏、或主文及理由漏未表示之情形,為此請求補充判決云云。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院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內容為認定後,於98年7月3 日就原告對被告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己○○、寅○○、丁○○、宇○○、百富達國際有限公司及新金商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等人以同一事件重複起訴、及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由,予以裁定駁回;復就其餘被告部分,認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無聲請人所指判決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有未合。從而,聲請人上開補充判決之聲請,核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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