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劉坤典王幸華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590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參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參仟零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玖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鋐公司)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瀚鋐公司邀同被告丙○○及訴外人邱文福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5月11日與原告成立周轉金貸款契約,約定自95年5月12日起至96年5月11日止,瀚鋐公司得於新臺幣(下同)300萬額度內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利息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0.54%計算,每季機動調整,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上開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瀚鋐公司並分別於95年5月11日、95年8月10日及95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48萬元及90萬元,借款期間各為自95年5月16日起至97年5月16日、95年8月10日起至95年10月13日及95年8月16日起至95年11月2日止。詎瀚鋐公司上開90萬元借款自95年9月16日起、其餘借款自95年10月17日起均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3紙、授信約定書3份及週轉金貸款契約、帳務資料查詢單影本、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各乙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是瀚鈜公司既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丙○○又為連帶保證人,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