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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743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弍傑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各依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按附表二所示之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陸仟元或等值之九十五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依兩造簽訂綜合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弍傑國際有限公司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邀同其餘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筆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5,586,000元,各筆借款金額、起訖日及利率表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給付違約金,詎被告公司於96年6月1日發生支票存款不足退票遭拒絕往來之信用不良情事,依兩造簽定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4,427,59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約定書影本、撥款申請書影本、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指數型房貸利率表、定存利率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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