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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764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文元
被告
歐適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歐風家具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原籍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189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歐適家具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4月14日申請無擔保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並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3,000,000元範圍內保證主債務人歐適家具有限公司債務之清償,約定自95年4月14日至97 年4月14日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並採機動利率計算(授信額度動撥確認書),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借據第8條)。詎被告歐適家具有限公司自95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依雙方所立之借據約定書中「貳:一般條款」第2條加速條款之約定,應即喪失期限利益,上述借款本息全部到期,現被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等。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借據、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及繳款歷史交易查詢各一份為證。同時,被告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有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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