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志昇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王元
被告
戊○○原名陳麗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零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之約定書第9條約定本件借款以原告總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原告總行所在地臺北市○○路8號位於本院轄區內,故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志昇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志昇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期間自93年12月28日起至98年12月28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55%計算(逾期時以年息7.093%計收),清償方式按月分期計6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加倍計付。詎被告志昇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5年6月27日止,依約定書第5條約定視同全部債務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如前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利率變動表、還款明細查詢各1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乙○○、王秀卿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已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被告志昇公司、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應認為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