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138號
- 上訴人
- 正合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蘇錦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訴字第913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萬5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