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272號原 告 何盛長即名家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成佛克曼博士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