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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39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被告
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

            6

特別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

主文

選任甲○○為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借款事件(96年度訴字第9397號),為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因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周鍚康死亡,且其為該公司之唯一董事,無其他董事可擔任法定代理人,因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且有就前開訴訟之必要,為此聲請指定本件訴訟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無法定代理人,且有為訴訟之必要等情屬實。次查,甲○○為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周鍚康之配偶,且為該公司之股東,並為本件系爭訴訟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對於本件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之事件,有相當之認識,是本院爰選任甲○○為本件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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