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39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 6 兼特別代理 甲○○ 人 6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雙方當事人於系爭總約定書第39條約定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原告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3號,屬於本院之轄區內,顯見兩造當事人間有定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是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仍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該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6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用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約定自95年11月6日起至97年11月6日止分 期清償,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碼3.71%按日機動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僅還款至96年5月12日止,依約其全部債務應 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依約 應計付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撥確認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催放帳戶最近繳息日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關係戶維護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利率變動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甲○○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所欠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