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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43號

給付設計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43號

原告
競工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華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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