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98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聖慈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4,555元,應徵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