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9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聖慈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榆富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