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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9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9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聖慈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6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榆富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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