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9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聖慈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6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榆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中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