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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9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98號

上訴人
聖慈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9498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99,215元(本訴部份1,617,760+反訴部份181,455元=1,799,21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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