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17號原 告 吳氏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捌仟零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