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2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竹縣新豐鄉○○路○段526號,被告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則在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372 之2 號,有原告提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2 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