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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42號

上訴人
博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974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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