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42號上 訴 人 博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974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