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中台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848號原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良靜律師 被   告 中台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甲○○為訴外人台灣製罐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製罐公司)之法人代表人;原 告丙○○則為訴外人高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高氏企業公司)之法人代表人,均於民國83年經被 告公司股東會選任為董事,任期均自83年8月21日至86年8月20日。惟台灣製罐公司已於85年7月至9月間將原持有被告公司之602萬股全部轉讓予蔡金童、潘穎甄等人,則依公司法第197條規定,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二分之一時,其董事 當然解任,故原告甲○○原代表台灣製罐公司擔任被 告公司董事職務,依法已於85年9月當然解任,原告高育仁即非被告公司董事。而在被告公司於86年7月31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原告丙○○所代表之高氏企業 公司被選任為監察人,故原告丙○○自86年8月1日起 亦非被告公司之董事至明。是原告等人分別於85年至 86年期間,停止擔任被告公司董事乙職,而被告遲未 辦理董事變更登記,致兩造間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陷 於不明確之危險,並致原告等人為台北市國稅局列為 被告公司法定清算人,而遭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將原告等人限制出境,故本件原告再以起訴 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綜上, 本件原告早已終止董事之委任關係,故原告認為實有 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實益及必要,為此聲明:確認原 告與被告間之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台灣製罐公司函、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影本、被告公司86年第1 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政部賦稅署函副本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就原告提出之事證未到場爭執,復未以書狀表示意見,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彥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