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877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長宏欣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著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長宏欣業有限公司(下稱長宏欣業公司)營業所、被告己○○、戊○○、丁○○住所地雖均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簽訂之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而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長宏欣業、己○○、戊○○、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台北國際商銀)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商銀為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依法由存續之建華銀行概括承受,建華銀行同時更名為原告現名,合先敘明。被告長宏欣業公司邀同被告為己○○、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10月25日簽立綜合授信約定書,與原告(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約定,對其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保證、墊款、透支、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消費款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於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債務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應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長宏欣業公司於翌日簽立借款撥貸書向原告借款2筆:㈠借款750,000元、㈡借款750,000元 ,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6日起至97年10月26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按年息10%固定利率計息,自第1期起,本息平均攤還。詎被告長宏欣業公司僅繳款至96年6月26 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共計尚結欠本金722,166 元尚未清償,被告己○○、戊○○、丁○○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長宏欣業公司、己○○、戊○○、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合授信約定書、借款撥貸書2 紙、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長宏欣公司、己○○、戊○○、丁○○既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 273條第1 項所規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計 算 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7,93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 200元 │ ││登報費 │ │ │├───────┼───────┼──────────┤│合 計│ 8,1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