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99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瑪其衛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丁○○原名丙○○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仲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告瑪其衛國際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瑪其衛國際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丁○○(原名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