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 原告
- 國防部福利總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龍飛律師
- 被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詹啟章律師
- 被告
- 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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