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原 告 國防部福利總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劉龍飛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詹啟章律師 被 告 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博為